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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货物托运单填写需注意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08-04-01

  危险货物的托运单还需增加下述七项内容:

货物名称必须用正确的化学学名或技术名称,不能使用人们不熟悉的商品俗名。例如:“漂白粉或漂粉精”不能用BLEACHING POWDER,而应使用“三氧化二砷”。
必须注明危险货物DANGEROUS CARGO字样,以引起船方和船代理的重视。
必须注明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。例如:氧化剂(OXIDIZING AGENT)和第5.1类(CLASS 5.1)字样,或易燃液体(INFLAMMABLE LIQUID)和第3.2类(CLASS 3.2)。
必须注明联合国危险编号,例如:磷酸为U N NO.1805。
必须注明《国际海运危规》页码,例如:硝酸钾为IMDG CODE PAGE 5171。
易燃液体必须注明闪点,例如:FLASH PIONT 20摄氏度。
另外,需在积载时有特殊要求的,也必须在托运单上注明,供船舶配载时参考。例如:必须装舱面的货物,需注明DECK SHIPMENT ONLY;需远离火源和热源的货物,应注明FAR AWAY FROM FIRE AND HEAT!等等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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